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稳定和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解决了资产流动性的风险,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促进了国家经济增长。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资产)出售或者信托给固定的受托人,通过以基础资产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并在金融市场变现的结构性金融手段。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狭义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不易流动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架构安排,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并以该原始资产能够产生的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创设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具有流动性的证券的过程。

广义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

实体资产证券化是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证券资产证券化

证券资产证券化是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根据基础资产标准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标准分类,资产证券化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两种。

金融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证券化又称为债权证券化,是向投资人出售由创始机构可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经过创始机构组群化及单位化等的证券形式。创始机构可以在债券资产清偿期届满前收回资金,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其形式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债权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租赁权债权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债权证券化以及其他债权证券化。

不动产证券化

不动产证券化是将直接支配土地及建筑物的不动产的财产权变为持有债券的资本性证券模式,使流通性不强的不动产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强的资本性证券。其形式分为不动产资产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不动产有限合伙、土地信托(特定条件下)。

按照交易结构

按照交易结构分类,资产证券化分为:转递证券(pass-through,也译为过手证券、转手证券)、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 bond,ABB)和转付证券(pay-through)。

转递证券

转递证券(pass-through,也译为过手证券、转手证券)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直接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所有权随证券的出售直接转给投资者。证券出售后资产池就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移除,不再作为其资产,所发行的证券也不列为发行人的负债。

资产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 bond,ABB)是以整个资产池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发行人仍然对基础资产拥有所有权。资产抵押证券作为债务出现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凭证。

转付证券

转付证券(pay-through)在基础资产所有权上与资产抵押证券类似,但在现金流支付上与过手证券类似。

根据证产品的属性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股权型证券化

对股权资产进行证券化时,由于原始资产是非流通的股权,证券化的目的是实现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因为把债券作为证券化的投资工具不能满足这一基本要求,所以只能把股票作为证券化的投资工具。

债券型证券化

债券型ABS的发行交易,是把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交易的基础,属于除不良贷款债权以外,无任何担保的高风险交易。

混合型证券化

混合型证券是股债结合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质是通过对债券或股票结构的特殊化设计,使债券具有股票无固定期限的特 征或者能转换为股票,使股票具有债券定期获得固定收益的特征。

根据地域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境内资产证券化

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进行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的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则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点

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金融资产经过证券化后再出售,可以降低其风险性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从而使资本充足率提高,以符合国际清算银行(BIS)规定自有资产与风险性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的国际标准。

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的长期借款(如住房贷款)期限均达15年以上,而用来融通的存款充其量最长为3年左右,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失衡,扩大了银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将金融资产证券化,使中长期资产短期化或流动化,可有效减少此类风险。

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在美国,固定利率房贷是银行重要的放款方式,银行容易受到来自于利率变动而产生的利率风险,因此将其证券化,可把风险移转给投资大众。

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一般企业好,且国际上的信用评级公司所要求的评级费用日趋降低,保证或承销费用也日益降低,因此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筹措资金,其发行的成本比一般银行借款低。

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银行利用此工具使筹资成本下降,并且,银行之间的竞争,使贷款者享受到成本下降的利益,从而减轻贷款人的利息负担。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在美国,此类投资品通过相关政府机构保证,流动性高,且收益率稳定;相类似商品(如CMO)的翻新与包装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求。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基本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主要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机构(投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SPV)、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以及投资者组成。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是基础资产的原所有者以及所融资金的最终使用者。其职能是和发行机构一起筛选拟证券化的资产池,并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商业银行、汽车财务公司、航空公司、制造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都可以成为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的信用以及资产质量较好。

发行机构(投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

资产证券化中发行机构起到牵头的作用,原始权益人和发行机构需确保发行结构符合法律、规章、财务以及税务的要求。发行机构需协助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等,以此来保证工作的进行。信托、券商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发行机构一般也是受托管理人。

特殊目的载体(SPV) 

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实体。该实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通常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也可以用公司的形式组建(视证券化的目的而定),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及证券发行。SPV在资产证券化运行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再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到其名下,然后以此资产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践中,SPV的主要组织形态是SPT(特殊目的信托)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券商及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也可以是SPC(特殊目的公司)。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子机构承担,也可以委托同业公司来承担资产证券化的服务职能。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采集、汇总统计、到期本息的收取。服务机构需要向受托管理人、投资者提供包括资产(应收账款)组合、债务余额、费用支出状况等财务数据的定期(月份或季度)和年度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帮助发行人确定信用增级的方式和规模,还可以给投资者设立一个明确的、可以被理解并且可以接受的信用标准。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不可被替代,所以,机构必须要保证权威性以及客观性。主要的评级机构有标准普尔(Standard&Poor)、穆迪(Moody)、惠誉(Fitch)、达夫菲尔普(D&P)以及中国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资信”)。

托管人 

托管人是担任资金管理和偿付职能的证券化中介机构。托管人从服务商、担保人和其他第三方收取对应收款本息的偿付资金,再按协议的规定将其偿付给证券的投资者。其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如每周或每月)监察相关合约的遵守情况;向投资者偿付本金和利息;将闲余现金进行投资以及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报告等。

投资者

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把机构投资者作为需求主体,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运用上具有的长期性,有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期稳定及证券化产品期限结构的合理化。

结构特点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破产隔离、规避风险以及信用提高的特点。

破产隔离

特设交易载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

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

信用提高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信用提高。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基本的运作程序有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成资金池;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改善发行条件,吸引更多投资者,进行信用增级;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以及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

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成资金池

发起人分析完自身的融资需求后,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资产组合成资产池。投资建设项目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就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

SPV是专门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运作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业务性质属于传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范畴。SPV是一个破产隔离体,独立于发起人之外,其主要目的是将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之间进行风险隔离。SPV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以及有限合伙等形式。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特设信托机构需与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与原始权益人共同确定一家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一定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必要的承销协议,以此来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及设计好的资产支撑证券进行内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支撑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

改善发行条件,吸引更多投资者,进行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需要提高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它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要。

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证券的发行成本就越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在经过信用评级后,SPV作为发行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或证券承销商等,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因为此类证券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来购买。

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SPV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将其按照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还要优先支付各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

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

SPV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负责收取、记录由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收入,用于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服务商可以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也可以是专门聘请的有经验的资产管理机构。

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

按照证券发行时的约定,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意义

对发起人

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在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使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以及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流动性。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获得低成本融资

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因为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增加了筹资渠道,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股权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减少风险资产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和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占具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为满足这一要求,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出售资产就成为商业银行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一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减少分母资产数额,提高资本充足率。

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发起者可以更好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取得精确、有效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借短贷长的特点使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承担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商业银行可以出售部分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所得投资于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来源置换为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实现了风险合理配置,改善了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允许将发起、资金服务等功能分开,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

对投资者

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这部分高收益来源于许多因素,最主要的是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资产证券化品种一般是以超过一个基准利率的利差来交易的。例如在浮动利率资产证券化品种中,一般基准利率使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该种投资工具称为“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资产证券品种的出现满足了投资者对“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的需求,从而达到投资多样化及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

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一般而言,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比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低的多。比如,美国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由联邦国民住房贷款协会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的过手证券却只占20%的风险权重,金融机构持有的这类投资工具可以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需要的资本金,从而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

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各不相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例如,有的投资者会选择国债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相应会得到较低的收益;而有的投资者风险偏好较高并且要求的收益也较高,就会投资股票或衍生金融工具。而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选择。

满足投资者的偏好

现代证券化交易中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可以设计出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不同档级证券具有不同的偿付次序,以“熨平”现金流波动。升值将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从而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同偏好。资产证券化技术可以提供无限证券品种和灵活的信用、到期日、偿付结构等,这样就可以“创造”出投资者需要的特定证券品种。这种的多样性与结构的灵活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优良特性,也是投资期最关注的性质。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5年公布。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国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公布。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4日公布。

《证券法》,美国于1933年公布。

《证券交易法》,美国于1934年公布。

《证券投资信托法》,日本于1951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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